某企业商会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:某企业商会
第二条 本团体由驻某企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,是经某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。
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: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及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,团结山东驻京和在京企业加强与山东省内企业、社会法人、政府机构之间的交流,为山东在京企业提供服务,打造“诚信山东”的品牌形象,促进在京企业之间与北京同行业之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,促进首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
(一)政策宣传:向会员企业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,督促企业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,守法经营;
(二)专业培训:根据需要邀请中央和北京有关部门领导、经济和技术专家、企业家介绍国内外政治、经济形势,帮助会员把握市场脉搏,提高政策水平和经营能力;
(三)信息服务:通过各种渠道,广泛收集信息,为会员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。做好政策、法律、财税、项目、策划、渠道、人才等方面的咨询、服务工作;
第三章 会员
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
(三)在本团体的业务 (行业、学科)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;
(三)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;
(三)完成本团体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六)守法经营,不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组织和活动,不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经营活动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,终止会员资格。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,视为自动退会,并在商会网站和刊物上给予公示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乱纪、违反商会章程的行为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十四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其主要职责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、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;
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